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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污水

抽污水属于什么税收分类编码_抽污水需要什么资质

1.什么是房价成本公开
2.在节能减排项目上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方面的等等?有什么政策文件?
3.运营资管产品增值税
4.开面馆需要什么手续

什么是房价成本公开

 自从国土部公布“中国地价占房价平均为.2%”的数据以来,业界一直对该数字存有异议。昨日,该部将全国个调查项目的数据悉数发布,其中北京的 个项目中,地价最高占房价的比例为.%,最低为.%。据公布的数据计算,北京个项目平均地价与房价的比例约为%。

 国土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近日爆发的“口水战”升级。6月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署名文章提议,针对每个项目,把相关数据摆出,“让公众看个明白”。 公众期待已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开,出现曙光。

 国土资源部日对外发布署名赵松的文章,回应近日爆发的“数据纷争”。文章说,一个简单而又“神秘”的数据(地价占房屋售价的比例)再次吸引了社会的眼球,为了搁置争议,文章提议“把事实摆出来,免得让公众跟着惶惑、闹心。”各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一个机制,针对每个项目,把有关数据列表摆出,让公众看个明白、痛快。这又一次引发了对“是否应公开建房成本”的大讨论。

 追问 为何现在公布所有数据?

 国土部:摆数据消除争论

 国土部昨日表示,“我们一直认为将实际的数据和情况摆出来,以透明公开的方式让社会了解相关信息,是回答疑问消除争论的最好方法。”

 今年6月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首次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全国地价约占房价%的结论,这也是国土部首次正面回应“地价推高房价”的争论。

 随后,有人认为这一结论“太模糊”。

 新闻背景 “地价推高房价”争论

 国土资源部称,今年5月底,开展房地产项目用地地价专项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个地价动态监测城市,调查方式为城市内分区域随机抽样,对象主要是年以来取得土地且已进入销售阶段(包括已售完)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国土部解释称,调查的房价为商品房开盘时的平均售价,地价为土地出让时的楼面地价。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去年就全国9城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调查显示,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土地成本占直接成本的比例最高,达到.2%。地价推高房价的争论就此开始。

 是否公开建房成本争议对准四焦点

 焦点一

 建房成本应不应该公布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表示,政府有责任将市场上双方的信息都告诉民众。

 不少业内人士则认为,公开每个项目的开发成本涉及到商业秘密,政府过度干预市场是以前计划经济的做法。

 对此,广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琳表示,首先要对所要公开的“成本”的概念有一个界定。如果是这个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应该是清晰并且可以公开的。但对于个别企业而言,不断控制并降低企业自身运作的成本,从而获得合理超额利润,这是企业保持前进的动力。公开房屋开发成本并且依据成本去定价,这在正常的市场机制下,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焦点二

 单独公开房屋成本不公平

 陈琳认为,由于住房兼有普通商品和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双重性质,而且其价值很大,许多人需要投入一生的积蓄才可以购买。因此房地产行业的备受关注也很正常。

 广州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则表示,民众认为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是开发商,直接促成公开成本要求的产生。房地产被认为一个暴利行业,人们希望对其“暴利”进行曝光。但房地产总体的平均利润并不像许多民众想象的那样高。另外一方面,暴利行业很多,为何偏偏让房地产曝光成本?这对房地产市场而言是不公平的。

 焦点三

 公开成本就能抑制房价吗

 “公开房屋成本”的支持者多数认为这能成为抑制房地产暴利的有效手段。“让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曝光,并接受监督,使其不能再随意赚老百姓的钱”,一位网友的留言反映了不少支持者的心态。但公开成本就能抑制房价吗?

 陈琳认为,住房的定价,成本并不是其决定因素——开发商最后卖出去的价格是最终被市场认可的价格,价格的高低最终要看市场的供求关系。

 而广州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人魏琨也表示,房屋成本的最大秘密在土地,现在采用招挂拍形式出让土地的开发项目,可以说,成本的最大头已经是公开的了,其他成本则差别不会太大。但广州目前许多在售项目的土地,是“8.”大限之前通过协议出让取得的,有的土地成本少得可怜,但这些楼盘的房价也不可能根据土地成本来定。

 焦点四

 应该公布哪些价格信息

 如果企业个别成本的公开仍然受争议的话,应该公布哪些信息来化解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呢?

 陈琳表示,商品房之外的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目前广州新社区住房,这部分房子采取政府指导价,公开成本接受监督是有必要的,而且政府还应该加大管理的力度。

 此外,房地产的售价应该公开,做到“明码标价”,这既是开发商可以做的也是应该做的。这样才能保证房地产市场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而中央部委多次提出的保证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化的内涵也正在于此。

 什么是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就其用途来说,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

 1、土地、土建、设备费用。

 这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体内容,大致占总成本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费用。土地费用的大小是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行,是否有预期利润的最主要经济指标。土地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置换成本、批租费用、动迁费用、拍卖佣金、契税等。房产商在决定是否开发一个项目前,都必须将预计的土地费用通过土地面积和容积率的换算,计算出未来所开发的每平方米商品房所占的土地成本(俗称楼面地价),以此来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评估。

 2、配套及其他收费支出。

 主要是指水、电、煤气、小区绿化和道路、大市政和公建配套费。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性设施也是不可缺少的。其他收费项目中有些虽然属于押金性质,如档案保证金、绿化保证金等,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大多难以全部收回。这类收费项目种类繁多,标准不一,许多收费项目由垄断性经营企业或事业单位执行,任意性很强,标准普遍偏高。配套及收费项目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受外界因表影响最大的一块费用支出,一般占项目总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法减少这部分费用支出,是降低开发成本取得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手段。

 3、管理费用和筹资成本。

 房地产开发与其他一般行业相比,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大多数开发企业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需要,这样就产生数额较大的利息支出。如何把这部分费用核算好,对正确计算开发成本、体现经营成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房地产成本

 房地产成本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以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根据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消耗量和实际价格计算的实际应用成本。房地产成本按照资金进入企业的形态分类,可以分为采购成本、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房地产成本的组成

 1、土地费用

 土地费用包括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种: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目前基本以后两种方式为主。随着国家对土地宏观管理政策趋紧,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开发用地成为大多数开发商获取开发用地的有效方式。目前在我国城镇商品房住宅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约占%,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主要指房屋开发的前期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地质勘查费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费用。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低,一般不会超过6%。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等,又被称为房屋建筑安装造价。他在整个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约占整个成本的%左右。

 4、市政公共设施费用

 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包含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基础设施建设费主要指道路,自来水,污水,电力,电信,绿化等的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指在建设用地内建设的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医院,派出所等)和各种营利性的配套设施(如粮店,菜市场等商业网点)等所发生的费用。他同时还包括一些诸如煤气调压站,变电室,自行车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该项目所占比例较大,我国一般在% ~%左右。

 5、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在整个成本构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会超过2%。

 6、贷款利息

 房地产因开发周期长,需要投资数额大,因此必须借助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开发经营过程中通过借贷筹集资金而应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也成为开发成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与所开发项目的大小,融资额度的多少有密切关系,所以占成本构成比例相对不稳定。

 7、税费

 税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税收,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关的税收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有税,土地增值税,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费用,项目繁多且不规范。包括诸如征地管理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大市政配套费,人防费,煤气水电增容费,开发管理费等。在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在%~%左右。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项的所有费用。它主要包括销售广告费,各种不可预见费等,在成本构成中一般不会超过%。

 开发商为谋暴利改容积率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当地地区居住区容积率最高为3.5。然而,很多楼盘都超过了这个容积率。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部分开发商在竞标土地时,与审批部门打好招呼,用较低的容积率逼退其它竞争对手,在拿到土地后,再想方设法提高容积率。

 什么是容积率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地率也是如此。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地率应不低于%。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各方反应

 国土部:

 国土部提议公布房地产开发成本:让公众看明白

 国土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近日爆发的“口水战”升级。6月日,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署名文章提议,针对每个项目,把相关数据摆出,“让公众看个明白”。 公众期待已久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公开,出现曙光。

 国土资源部日对外发布署名赵松的文章,回应近日爆发的“数据纷争”。文章说,一个简单而又“神秘”的数据(地价占房屋售价的比例)再次吸引了社会的眼球,为了搁置争议,文章提议“把事实摆出来,免得让公众跟着惶惑、闹心。”各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一个机制,针对每个项目,把有关数据列表摆出,让公众看个明白、痛快。

 国土部调查称地价占房价比平均为%

 从国土部相关研究机构获悉,自今年5月底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房地产项目用地地价专项调查,其结果是地价占房价比最低为5.3%,最高为.6%,平均为.2%,其中,东部地区平均为%,高于其他区域。

 国土部专家称开发商利润%

 《北京商报》报道,据国土部调查结果,全国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地价占房价最低比例为5.3%,最高为.6%,大多数占比在%~%之间,其中北京最高为.%,最低为.%,平均略高于全国,为.8%。

 房价构成主要有7个方面,即前期费用、土地成本、政府税费、建安工程费、管理成本、销售费用和开发商利润。

 “目前国税总局也在查开发商的纳税情况,最终的结果应该以官方的数据为准,但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显示,正常的项目税费成本最高应该为%出头,不超过%。”参与此次调查的国土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告诉记者,“除土地成本和税费外,开发商的建安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大致相当。最高不会超过%,加之税费成本%,平均土地成本.2%,开发商最终的直接利润应该在%左右,即便是算上增值税,流向政府的也不会超过%”。

 业界:

 样本没有代表性 地价表“不科学”

 《齐鲁晚报》报道,近日,国土部公布的全国个楼盘地价引起广泛关注,有房地产界人士表示,公布的楼盘地价并不科学。

 在仔细研究了国土部公布的楼盘地价表后,资深地产人士王焕新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济南5个样本楼盘中的4个分布在市郊,其中东绕城高速附近两个(保利花园、火炬东第),长清区一个(滨河华城)、二环西路以西一个(泉城花园),唯一一个在市区内的项目(万达广场)还是一个旧城改造项目。

 “这几个样本楼盘究竟能有多大代表性,能反映济南楼市的整体状况吗?”王焕新认为,从统计学角度出发,丰富的样本才具有代表性,这份楼盘地价表样本过于单一,王焕新给出的评价是“起码不科学”。

 同时他称楼盘地价表中公布的样本楼盘均价与实际情况也有出入。以济南的楼盘之一火炬东第为例,王焕新称这个楼盘目前尚未开盘,“ 开盘均价元/平方米的数据从何而来!”

 市民:

 房地产果然是“暴利”

 国土部发布的样本楼盘的地价表,引起济南购房者的极大争论,“数据准不准”、“楼市果然是暴利”是购房者们发出的主要声音。

 在研究了济南5个样本项目后,济南市民王峰这样说,“现在济南楼盘(每平方米)过万的就有很多,样本里为什么没有体现?”“5个样本4个在元/平方米以下,这样的楼盘济南究竟有几个?”

 基于这种论断,王峰认为国土部在选择楼盘时是有“针对性的”,其目的在于证实“地价不是房价的主要推手”,这样的调查数据对普通购房者而言“参考价值并不大”。虽然并不能具体说明房价的全部构成,但王峰说,抛开地价是否推高房价争论不说,最近“地王”的消息频频出现,“一平方米土地都要上万,建成的房子能掉下一万元(每平方米)吗?”

 面对同样的数据,市民王萍得出另外一个结论,“房地产的确是暴利”。王萍说,公布的5个样本楼盘,最小的楼面地价“才元/平方米”,“开盘均价就要元/平方米”,“ 中间差价高达多元”,按照其中%为成本,“开发商每平方米还要赚元,利润太高了,房价也太高了!”

 专家:

 公布地价说明透明度在提高

 国土部近日公布了全国个楼盘地价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教授认为,造成房价差异的主要根源是地价差异,对于地产这样一个严重不透明的行业而言,国土部门开始公开披露信息,行业的透明度在逐渐提高。

 李铁岗认为,在地产行业中,建安部分(房屋建筑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是一个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部分,在楼盘价格构成中,建安成本大致相同,在规费征收标准一致的情况下,楼盘价格差异主要来源于地价差异。

 李铁岗称,一个行业利润率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就可称之为“暴利行业”,而根据目前披露的统计数据,“地产行业% 的利润率显然符合这个标准”。

 除去地产行业固有的不可复制的特性外,李铁岗还认为垄断是地产“暴利”的主要来源,而“行业不透明、信息严重不对称”则是地产被诟病的主要原因。

 李铁岗称地产业信息不对称由两个方面构成,其一为信息公布不对称;其二为信息认知程度不对称。而前者是造成地产行业不透明的祸首。

 李铁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行业必将从不透明逐渐向透明转变,其间利润率也将逐渐回归社会平均利润率。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不断从职能部门获取真实信息,能够正确地分析地产的市场状况,从而做出准确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李铁岗称国土部发布的信息预示着地产行业透明度在逐渐提高,“对消费者而言是个福音”。

 参考文献

 国土部公布个调查项目地价房价比

 是否公开建房成本争议对准四焦点

 税费占房地产成本% 开发商为谋暴利改容积率

 国土部提议公布房地产开发成本:让公众看明白

 国土部专家称开发商利润%

 购房者感叹地价房价比:房地产行业果然暴利

在节能减排项目上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比如税收方面的等等?有什么政策文件?

 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税收政策和完善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减有免 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意义重大,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加快,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扶持政策逐年增多。 增值税主要有5项:自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自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有奖有罚 税收促进能源节约经济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支撑,能源的承载能力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能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当务之急,更是一场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革命”。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目前仍然很低,比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落后年,相差个百分点。但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税收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在增值税方面,自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在消费税上,《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0.2元/升、0.1元/升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和%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生产和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自年以来,陆续提高了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元/吨和元/千立方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该政策有利于鼓励对低油田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体现了节约能源的方针。 在出口退税方面,自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主要包括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 三、优惠多多 税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税收政策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鼓励、支持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 其中,增值税就包含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二是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年月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是自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四是自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四、可抵可免 保护环境有“绿色税收”支持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亿元。因此,保护环境,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从年起,我国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税收专家因此将这些环保性的税收定义为“绿色税收”。从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看,目前的“绿色税收”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 增值税方面,自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目前企业环保设备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调整与完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将更加系统全面我国已出台的4大类余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对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看,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主要包括:一是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二是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因为缺乏对这项工作发展的整体把握,一些政策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一些新的政策尚未实施,税收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针对现行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结合税制改革和税种特点,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完善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节约、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税收政策,争取尽快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企业在进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立项、建设时,眼光不能仅盯着现有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政策,而是要综合考虑,用好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投资加速折旧等一切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并兼顾国家将要出台的优惠政策,统筹进行筹划,才能使投资收益实现最大化。

运营资管产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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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 环境保护 ,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税收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资讯,行情)、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答: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热力,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哪些现行政策整合到一起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从到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出了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发电厂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由于这些文件发布的时间跨度较大,对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认定程序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有关综合利用程度和环保要求不够严格,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通过对上述政策进行整合,解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规范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这次没有包括在内,主要原因是有的政策(如对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将于年年底到期,是否延续还在研究;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如煤层气抽采销售)的政策文件包括多 个税 种的优惠政策,为了保证政策的完整性,未对其进行整合。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取消了部分水泥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此次政策调整,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因为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而且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为了更好地体现产业政策导向,经国务院批准,自年7月1日起取消了这项政策。 问:《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为什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多种不同的优惠方式对 纳税 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二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三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主要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年1月1日起实施,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自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可咨询财政部驻所在地的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 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问:为什么要调整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再生资源,通常也称为废旧物资。为了支持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从年开始对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其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下环节企业(限于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即利-废企业)的扣税凭证,按金额的%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执行中因难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业范围,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特别是年国家取消了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管理以后,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从年到年短短几年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原来的几千家猛增到六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亿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回收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靠加强管理的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策设计缺陷产生的问题。 考虑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而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规范税制和促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两方面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政策调整方案。 问: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调整后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年为%,年为%)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这些条件包括: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自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 行政处罚 (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是否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是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二是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 土地使用证 和 房屋产权证 或者其 租赁合同 的复印件;三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人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 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开面馆需要什么手续

 开面馆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及工商局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条例

 百度百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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