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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该交吗(天然气管道安装费该交吗多少钱)

本文目录

  • 购买新房必须交燃气管道安装费吗?
  • 家里烧天燃气要交安装费吗?
  • 燃气管道报装是否收费?
  • 天然气初装费最新国家规定?
  • 安天然气要多少钱?

购买新房必须交燃气管道安装费吗?

购买新房必须交燃气管道安装费。因为在年以前的新房,如果购买后是必须交燃气管道安装费,这是政府部门规定需要天然气的用户需缴纳元的安装费,才能使用天然气。从今年开始再需要安装天然气管道的用户就不用缴纳这笔费用,由国家和政府承担。

家里烧天燃气要交安装费吗?

如果本来小区里就有燃气管道铺设的,那就不需要了,因为挂表开通是免费的,只需要付使用的气费就好了,如果你家里没有铺设燃气管道,那就要电话咨询燃气公司了,是否可以加装管子,如果可以,新开户要交多少费用,我们这边老户是,新户是,老户就是房子定义是老房子的,我们叫老户开发。

费用相对少一点。新小区一般是,不过现在小区一般都有铺设燃气管道的,费用算在房价里

燃气管道报装是否收费?

商用天然气报装有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标准会实际结合当地的情况而不同,如:临澧县《关于明确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入户安装费的通知》

一、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4.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两个供气点(一灶、一热水器)按每户元收取。较偏远的独门独院型用户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由你公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工程造价预算,与用户协商一致,签订施工协议,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

三、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包括部分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和全部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其中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设计最高日用气量规范为工业用户每立方米元、非营业性用户(主要指各级政府、部队、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单位用户)每立方米元,营业性用户(主要指酒店、宾馆等商业用户)每立方米元。

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是指从城市主干管切口开梯到用户终端燃气燃烧器具接口之前所需的所有管网、设施设备费用及其建设安装费用,具体标准由管道燃气用户与你公司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协商确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据实收取。

天然气初装费最新国家规定?

初装费收费标准为块/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块/户。

天然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块/户。

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块/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

安天然气要多少钱?

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元。

1.对居民用户,收费名称统一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包括民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和工程材料安装等费用,不包括燃气灶具费用。

2.试行收费标准为:已建成小区为每户元,别墅住宅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新建小区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元收取,计入房价,由你公司与开发商进行结算,不再向居民另行收取。

3.对府苑小区等交纳过“管道液化石油气建设费”的管道气用户,在你公司接管后进行天然气供气置换时,不再收取“民用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对府苑小区等原已铺设供气管网的小区,你公司接管后,住户新申请安装管道天然气的,如无需进行管网改造,其建设工程、材料费按市场物价局原规定标准执行。

4.对工商团体用户,根据庭院管网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申请安装单位支付。

5.对公司所收取的收费收入,应由市建设、物价等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存储,专门用于管道建设。

6.管道天然气建设工程、材料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本文目录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中国燃气的五定原则是什么?
  • 厨房燃气管道能改吗?
  • 史密斯壁挂炉定压回水阀安装应注意哪些?
  • 安装天然气的话,开户费多少钱?
  • 什么是煤气初装费?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国燃气的五定原则是什么?

五定原则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具体指的是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做到:

一定整改责任人;

二定整改措施;

三定整改完成时间;

四定整改完成人;

五定整改验收人。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它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以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厨房燃气管道能改吗?

1 改造需谨慎燃气管道改造流程

一般来说,燃气管道不要也不能随便改造。如果非改不可,在改造时,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下面看看如果家中燃气管道需要改造,应该找谁,具体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燃气管道改造原则

燃气管道改造,应尽量遵循安全第一、线路简练必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再考虑美观方便等因素。新房的燃气管道一般不必要改,而二手房燃气管线可能存在锈蚀、老化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装修前仔细检查,进行必要的更换改造,以减少危险性。

业主不可私自改造燃气管道

目前有关部门对燃气管线的改造和安装有强制性规定,各种改造和安装不得由业主私自进行,并且家装公司在各种情况下也不能随意改动,业主要在经物业和天燃气公司等方的专业人员批准后,再进行改造安装。

燃气管道改造流程

燃气管道不同于家中的其它管线,任何个人,及装修工人都无权对燃气管道进行改造,燃气管道的改造必须由燃气公司燃气站来操作,一般小区都会归属某个燃气站,咨询物业即可联络到他们来进行燃气改造。那么当家里的燃气管道想要改造的时候,应该有怎样的流程呢?

2 消除隐患燃气管道改造注意事项

家庭装修时燃气管道的铺设是一个大问题,为了家庭将来的安全着想,施工人员在铺设管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考虑到各种安全距离。下面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燃气管道的安装注意事项,希望在大家今后装修时能够用到,作为参考。

燃气管道相对距离

燃气管道安装改造的时候,当与其他管道相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气管道不可以像电缆一样装置在墙体内,必须装在墙外,这样便于问题检测和修理。且挨近的墙面不能是木质等易燃材料墙面。

为了降低事故的发生,燃气管线宜短不宜长,尽量不要穿越卧室、客厅,如果必须穿越,务必要做好防护措施,例如在管线外再套一个管套。

厨房内的用气计量表应放置在通风的位置,不仅安全且方便相关人员上门收费时查看。在装修中业主不得私自更换用气计量表,也不得擅自挪动它的位置。如需要维修服务,要找当地的供气单位,维修要在停气时进行。用气计量表重新安装后要及时检查,试压、试漏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目前绝大部分家庭燃具与管道的连接处都采用了不锈钢管,但是仍有少数老房采用软管连接。软管易老化,若不及时更新容易引发漏气事故。

为了防止在装修中造成燃气管道和配件的损坏,装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燃气管道是否有漏气现象发生,检查结束后发现没有任何问题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及时找专业人员进行修理。检查时如果发现漏气现象,及时通知供气部门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史密斯壁挂炉定压回水阀安装应注意哪些?

安装燃气壁挂炉时,原则上是炉子下方的采暖进回水管、生活热水管、自来水管和燃气管都要安装阀门的,这是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和维修。当然,实在不想花这几个阀门的费用,不安装也可以正常使用燃气壁挂炉;不过一旦采暖系统(包括检修炉子)时,会很麻烦。所以从方便以后使用和维修的角度讲,这几个阀门应该安装。

安装天然气的话,开户费多少钱?

截止至年1月,初装费收费标准为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元/户。以重庆市为例,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初装费、安装费、材料超长费、特殊材料费。其农户需承担费用情况如下:天然气初装费收费标准为元/户。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元/户。此收费中,含普通气表(型号G2.5)、表前后阀门、气表箱及雨棚、表前后管道各4米。但农村居民安装费不包括安装工程管沟开挖、回填及青苗损失赔偿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农户承担。扩展资料:农村居民生活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1、农村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靠近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管道供气作为气源;不具备管道气源的地区,宜采用供气厂站供气作为气源。2、农村燃气供气方案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地质条件、能源现状、采暖方式和经济水平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农村散煤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确定。3、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力线(V)平行或交叉时,应根据安全需要,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cm。

什么是煤气初装费?

燃气初装费就是工人第1次上门帮你家安装燃气或者是开通管道之类的手续费类型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来说,这个初装费早在房地产开发商买地时就缴纳了,并作为建筑成本被计入到房价中,所以开发商不能以任何形式来向用户收取此费用。

按照省公用事业部门合并后的原则,严格按照省级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和配套标准逐步调整收费标准。取消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的,不收取安装费或任何理由收费,对不取消或者继续变相收取政府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本文目录

  • 国家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或标准?
  • 天然气主管道安装规范?
  •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有哪些要求?
  • 燃气管道入户安装规范?
  • 天然气通气规范?
  • 燃气管道穿越公路的规定?
  • 室外燃气管道排管标准?
  •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规范?

国家天然气管道安装规范或标准?

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mm,埋地部分的PE管不小于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mm的无缝钢管或PE管。超过层以上建筑 的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的燃气管道。

3.2.1燃气的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1.5m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及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燃气立管的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的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的窗户及变配电室等场所。

3.3 室内燃气管道

3.3.1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及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的厨房。

3.3.2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燃材料构成的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交叉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或涂银粉漆并刷上黄色的标识环。

天然气主管道安装规范?

天然气主管道安装规范如下:

1、从气田井口装置经集气站到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的管道,主要用于收集从地层中开采出来未经处理的天然气。由于气井压力很高,一般集气管道压力约在千克力/厘米2以上,管径为~毫米。

2、从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起点压气站到各大城市的配气中心以及气源之间相互连通的管道,最大的输气管道管径为毫米。天然气依靠起点压气站和沿线压气站加压输送,输气压力为~千克力/厘米2,管道全长可达数千公里。

3、从城市调压计量站到用户支线的管道,压力低、分支多,管网稠密,管径小,除大量使用钢管外,低压配气管道也可用塑料管或其他材质的管道。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有哪些要求?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有这些要求:

1.一般室内煤气管道安装自地下穿墙入室内,非采暖区可在室外设立,出地面后进入室内。

2.管道一般明装在走廊、楼梯间、厨房或辅助房间内,管道不得敷设在室内地下,不得装在卧室内,不得穿过配电间、烟道、进风道等处,有特殊要求时可以暗装。

3.管道与给排水、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及电线的间距不少于5厘米,管道与配电箱、电气开关和接头的间距不小于厘米。

4.管道布置和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情况下管道不得坡向煤气表,套管内穿越的煤气管道应无接口,阀门应采用专用煤气用阀,煤气表背面距离墙面为1厘米~2厘米,煤气表安装端正,进出口立管不得歪斜。

燃气管道入户安装规范?

1.天然气入户安装时,首先设计安装的图纸要经过城市规划设计院和政府城建部门的规划审核批准,通过相关手续方能进入下一步的施工阶段。

2.天然气入户安装时,所选用的管道,阀门,计量表必须符合国家设计使用标准,产品必须有合格证。所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必须经过专业检测单位出示的检验合格证。

3.天然气入户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安装天然气的资质许可证。工人必须持有焊工和管工证等资格证。

4.天然气入户安装时,必须严格遵照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办理必要的动火证,加强防火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要加强对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

5.天然气入户安装时,必须事先与住户和产权方做好交接联系工作,预先告知在施工过程中住户和产权方应注意的各种事项,包括注意安全事项。要告知施工具体日期,要求用户家里和房间内留人配合。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

一、燃气管道需远离卧室、仓库、变电室、烟道等位置;

二,燃气管通过建筑墙体或管沟时,需装进套管内;

三,燃气管道若是穿过腐蚀性物质的房间,需做防腐蚀保护;

四,燃气管穿卧室时,需进行焊接,且用套管包住。

五,在安装燃气管道时,管道要铺设在厨房、走廊等位置,不能铺设在卧室、计算机房等空间,厨房等空间的通风状况。

六、天然气管道安装标准是要求室内安装的天然气管道阀门必须接燃气灶或堵死,但可以要求安装一个阀门的接头。

七,天然气入户安装时,为了保证安全可靠性,安装的时候一定要符合以下的规范,比如埋管道的时候采取暗埋的方式,接口处需要采取明铺的方法,不允许暗埋。

八,天然气入户所以管道器具安装完毕后,应对其整个管线进行打压试压,看整个管线是否有漏点,试压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防泄漏准备和相关措施,必要时设置警戒标识线。

九,天然气入户所有安装工作完毕后,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天然气公司单位现场验收通过,并签发准许使用手续后放可准许使用。

天然气通气规范?

天然气主管道主阀门不可以安装在住户家里。 若住户不允许,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擅自进入住户家,如果关闭了燃气分段立管阀门,导致燃气无法使用,就会影响到多户家庭。

天然气主管道主阀门安装在住户家里属于安装上的不符合规范,而且也不人性化。房屋是私人财产,如果安装了公共设施是不太合理的,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中第十章的相关规定,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且住宅燃气引入管道宜设在厨房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当确实有困难时,可从楼梯间引入,但高层建筑

燃气管道穿越公路的规定?

1. 燃气管道穿越公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设施,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管道穿越公路的位置应选择道路宽度较窄、路基较低、路旁建筑物较少的地段,尽可能减少对行车和行人的影响。
3. 在穿越公路时,应采用隧道、井道、桥道或埋地等方式,以保障公路的完整性和通行安全。
4. 在穿越公路时,应加强联合管理,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确保施工和建设的监督和安全。
综上所述,燃气管道穿越公路面临的规定主要要求充分考虑安全性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施工和使用,同时对施工过程中采取的管理措施给予严格监管。

室外燃气管道排管标准?

要求:

1. 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2. 管道应按照规定埋深,埋深应大于或等于0.8米。

3. 管道穿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采取隔离措施,保证管道与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4. 管道安装时,应采用专业的安装工具和技术,保证管道的连接牢固、密封性好。

5. 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压力测试,测试压力应达到规定要求。

6. 管道安装后应进行防腐处理,以提高其耐腐蚀性能。

7. 在管道的重要节点处,应设置阀门、放气口等防爆措施,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切断气源或放气。

8. 管道安装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规范?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他必须使用六分的铁管或者是不锈钢管,他不能用PVC管,也就是塑料管,同时,他的管必须采用的是无缝钢管,壁厚不能少于两厘米,他的管道安装施工人员必须有资质,同时,他的安装队必须是专业性很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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