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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是与热力公司签订《供热工程合同》,其中多层每平米元,小高层每平方米元,安装范围包括该小区一次管网、热力站内供热设备、庭院二次管网、楼道内共用立管及分户计量设施。
第二部分是计量设施至住户的立管、阀门、暖气片及热交换站的土建等预算费用,其中多层每平方米元/平方米
最新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年5月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年8月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年8月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年8月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为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由热源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产权归热源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条 新建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审批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供热负荷配套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
新建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协同审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协调供热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设计、施工全过程及各项技术审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设计、施工质量达到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确需调整供热负荷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新建建筑使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既有建筑由水暖供热方式改变为燃气、电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日前经供热单位同意,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纳入预算安排。供热单位也应当自主投入资金对供热负荷区域内的老旧供热管网进行升级、改造,逐年加大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
供热再次加压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本市供热的起止时间为当年月日至次年4月日。
第十二条 热用户办理供热合同更名的,原热用户应当在办理更名手续前,与供热单位结清热费。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根据负荷区域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测温抽样采集点与检测时间,测温记录应当由热用户签字。
第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高于℃(含℃)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室温低于℃,高于℃(含℃)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室温低于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本市建立供热考核奖励机制。提倡和鼓励居民卧室、起居室(厅)舒适温度全天不低于℃,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开始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停止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本户热费总额%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首层、顶层的房屋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或者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十六条 新进户的用户,其热费应从开具进户通知单的日期起计算。开具进户通知单之前发生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十七条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标准计收。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十八条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为上限。
第十九条 有供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顶板下表面与地面的净高在1.2米(不含1.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米(含1.2米)以上,2.1米(不含2.1米)以下的,按照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净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热网挂表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前向热电联产供热单位预交不少于上一个供热期热费总额的%,用于充抵末寒期热费结算。同时,应当于每月初向热电联产供热单位结清实际热费,4月末结清全部热费。热电联产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供热期内,热网挂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标准科学运行,不得擅自调低或者关闭热网流量,影响供热质量和热网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买卖、承接、卸载既有供热负荷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热网挂表供热单位未按照时限交费,影响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热电联产供热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影响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热网挂表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标准科学运行,擅自调低或者关闭热网流量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供热质量和热网系统安全运行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乡村实行集中供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价是元。
毛石混凝土,加钢模板,单包工四百多元钱一立方。近年来,由于市场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人工费也就相应上涨,对于毛石混凝土,加钢模板,如果包工包料一个立方需要一千元左右,材料费占所有费用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所以单包工也需要四百多元。
应该是叫预算定额吧 预算定额是规定消耗在单位工程基本结构要素上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数量上的标准,是计算建筑安装产品价格的基础。预算定额属于计价定额。预算定额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反映了在完成单位分项工程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限制。
这种限度最终决定着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成本和造价。
按专业性质分,预算定额有建筑工程定额和安装工程定额两大类。
建筑工程预算按适用对象又分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铁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矿山井巷预算定额等。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按适用对象又分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业管道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对德惠市区供热企业的管理,市政府就供热企业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供热管网改造及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保证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逐步实行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三年内使全市供热企业均具备供热经营许可,实行依法经营。具体办理意见如下:
(一)办理程序
1、各供热企业先向建设局提交申请报告,由建设局为各供热企业发放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和申请审批表。
2、各供热企业备齐材料,经过建设部门现场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3、经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发放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每年的5月日至9月1日,各供热企业必须认真准备,积极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建设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供热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措施
今后,凡在我市从事供热的企业必须持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且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于已申报,经审查暂不合格的供热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合格后发证。
2、对于不及时申报或已申报经审查既不合格又不整改、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企业,将逐年减少其供热面积,直至全部并网到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3、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对已获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经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证件,并采取整改措施,合格后重新发证。若不整改,也将逐年减少其供热面积,直至全部并网到有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4、供热锅炉安装、维修及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必须向建设局申报,并且作为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及其特许经雷许可证年审的必备条件。
二、供热管网改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供热的管理,提高供热质量,保障供热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的年久老化、管线设计不合理、存在问题严重的供热管网逐年实施单户单控改造。在管网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报审、统筹规划、群众参与、强化监管、保证质量、权责明确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凡是进行管网改造的供热企业,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管网改造方案和预算,管网改造必须征得%以上居民住户同意(以居民住户签字盖章为准);
2、在征得绝大多数以上居民住户同意的基础上,供热企业持改造方案、预算、居民签字簿、施工图报建设局审核批准。
3、供热企业必须与居民住户代表(每个楼门选出一名)签订管网改造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改造达到的标准。
4、供热管网改造一般由各供热企业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证书人员进行施工。也可以由居民住户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证书人员进行施工。没有技术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供热管网改造。
5、对供热管网改造工程,供热企业和居民住户代表必须全程参与,同时加强对改造的质量监督。
6、实施管网改造必须阳光操作。在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时必须有群众代表参与,以经济实用为原则,力求节约。对于使用的材料必须合乎质量标准,同时必须征得居民住户的同意后方可使用(以代表签字为准)。
7、改造完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供热企业要向管理要效益,靠信誉求发展,要有序竞争,优质服务。今后,各供热企业新增供热面积,要在建设局的管理和指导下进行,符合下列条件,即:具备扩供能力,设备安全可靠,管理规范有序,入网收费合理,严格履行承诺,自觉服从管理,达到供热标准,多数群众满意,原则上执行建设局划定的供热范围。否则,政府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水管走顶的优缺点:优点:方便后期的维护。发生问题时,尽可能的避免了对墙体的开凿风险。且吊顶容易拆装,维护方便;水管走顶一般对墙体都是纵向开凿,从而不影响墙体的抗震性。
2、缺点:稳定性肯定不如走地,当水压比较大的时候,容易造成管道有声响;走顶暖气片长度变长,预算比走地的超出%~%,阻力相应的也增大,从而导致水流减小。
3、水管走地的优缺点:优点:水管埋在地下水泥层中,稳定性好,且使用寿命更长;水管走地相对于走顶来说,水管的用料较省,可以节省装修费用。
4、缺点:若出现漏水等问题,维护很麻烦,需要凿开地板或者地砖;若漏水渗透到楼下邻居,则有可能需要赔偿邻居一定的经济损失;装修前期如果水管没有规划好,重新调整会非常麻烦,且对于施工人员的要求比较大。
对于户小区的暖气安装,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1.集中供暖系统:建立一个集中供暖系统,通过锅炉或地源热泵等设备供应热水或热空气,然后通过管道将热能传输到每个住户。
2.分户供暖系统:每个住户单独安装独立的暖气设备,如壁挂炉或空调热泵,通过管道或空气传输热能。
3.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中央空调系统,通过冷热水或冷热风供应热能,每个住户通过调节器控制室内温度。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和预算,选择适合的暖气安装方式。
明装暖气片水管是走地还是走顶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就看装修的时候比较注重哪方面了。
水管走顶的优缺点:
优点:1.方便后期的维护。发生问题时,尽可能的避免了对墙体的开凿风险。且吊顶容易拆装,维护方便;2.水管走顶一般对墙体都是纵向开凿,从而不影响墙体的抗震性。
缺点:1.稳定性肯定不如走地,当水压比较大的时候,容易造成管道有声响;2.走顶暖气片长度变长,预算比走地的超出%~%,阻力相应的也增大,从而导致水流减小。
水管走地的优缺点:
优点:1.水管埋在地下水泥层中,稳定性好,且使用寿命更长;2.水管走地相对于走顶来说,水管的用料较省,可以节省装修费用。
缺点:1.若出现漏水等问题,维护很麻烦,需要凿开地板或者地砖;2.若漏水渗透到楼下邻居,则有可能需要赔偿邻居一定的经济损失;3.装修前期如果水管没有规划好,重新调整会非常麻烦,且对于施工人员的要求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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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供热管道功能性试验回填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试验完成后要进行回填,以免影响地面使用情况。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对供热管道进行进一步的工艺处理或试验,可能需要临时保留管道,待试验全部结束后再进行回填。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管道的保护,以免损坏或影响日常使用。总之,回填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管道的使用安全和实际需求之间做出合理的取舍。
供暖之后一定要把暖气里的水放掉。供热公司每年供暖期结束后,需要把暖气里的水放掉,供暖的时候水是流动的,不会对暖气片有什么影响,而且供热的时候,供热公司会往水里加入一些物质。停气后如果水不放掉,会对暖气片产生腐蚀。时间长了,暖气片会坏掉
停暖后什么时侯放管道水?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管道分外管道和室内管道。
首先说内管道,停暖期已到,室内管道的用户要及时关闭通往室内管道的进水和出水管道阀门,保证室内管道和暖气片内的水充足,这样做可有效地对室内管道和暖气片得到保养。也称水保养。对于外管道由供暖单位依据后期的气象情况,由供暖上级部门进行下达停气放水指令。一般情况下在停气后天至天进行放水。以上是个人见解。回答完毕。谢谢!
(1)土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在质量和内容上,按照设计图纸、说明书、保质保量地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在工程内容上,要求室内全部做完; 室外明沟勒脚、踏步斜道全部做完;室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墙周围二米以内场地平整,无障碍物; 道路好,明沟排放雨水畅通。生产福利设施项目,除达到上述标准外,上下水要通,电灯要亮,达到使用要求;
(2)安装。生产性工程项目,在质量和内容上,按照施工安装图纸、说明书,保质保量地施工完毕,不留尾巴。物料、热力、风气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吹扫、试压、油漆、保温等工作; 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荷运转,或投料试产符合生产要求。
竣工验收标准除设计文件外,还要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必要时还可参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操作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这些《规程》是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的操作方法、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安全施工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保证实现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基础。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
(二)监督热经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对热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投诉、协调处理供热纠纷;(五)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建立健全供热服务规范与考核体系,对热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履行义务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度供热期结束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度;低于摄氏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 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
(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 供热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四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 供热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九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用户室外的供热设施故障,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热经营企业抢修供热设施停止供热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擅自排水放热或者擅自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气、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为合格。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月日至次年3月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供热公司年终总结报告范文(一)
一年以来,在总公司分公司的领导下,在所长的组织带领下,我所员工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扬“辛苦我一人,温暖千万家”的宗旨,以“供好热,让群众满意”为目标,强化服务意识,克服供热工作中诸多困难,圆满完成的了本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所各项生产管理工作又达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将年度供热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质量完成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本年度供暖安全、保质保量,我所于年x月中旬即开始安排夏季检修工作,力求早部署,早落实。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修队,检修保养各站内外供暖设备及管网,重点对上季度供暖期间发生故障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对每台设备做到心中有数,力求不留隐患,为今冬高效优质的供暖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我所辖区内有大量的老旧小区,其地沟内情况复杂,各类管道交错,长期无人管理维护,供热二网管道老化腐蚀相当严重,造成供热期间管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能及时解决各类供暖设备及管道的故障,提升应对意外事故的应急效率,我所制定了《供热事故应急抢修预案》,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应急抢修队,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热。本年度供热期间,我所先后发生供热管网爆管、跑水、漏水等事件xx余起,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修队反应迅速,协同得力,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热,将影响降到最小,得到了辖区用户的好评。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
我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人员及供暖设施的安全,我所狠抓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各供热站的供热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安全平稳供热。与此同时,通过在办公场所悬挂安全标语,定期举办安全生产黑板报等形式多样的安全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供热设备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业安全规则,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操作,严禁酒后上岗。通过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积极工作,本年度供热期内,我所未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及人员受伤情况。
四、强化服务质量,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为保证市民投诉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用户反应的问题,客服维修人员坚持xx小时轮流值班。对于各站接到的投诉,所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带领维修人员上门,摸清用户暖气不热情况,供热站能调节的及时在站内调节,如若是xx公司责任,则联系物业负责人,现场协商解决。建立用户投诉反馈回访机制,不定期的对投诉用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服投诉处理效果,改进客服服务质量。
根据分公司相关指示,本年度供暖期间,我所加强了入户测温的频率与数量,全面准确的掌握了各小区的供暖情况。对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原因,测温人员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并向用户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解释,取得用户理解。通过大量的室内测温统计,所长组织业务骨干分析用户不热原因,相应调节各个小区的供回水流量,尽量争取使得各小区供暖温度平衡,保证群众的供暖质量。通过实实在在为用户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与支持,树立了公司良好形象。
五、积极推进节能降耗
本年度结合分公司提出的节能降耗指示,我所对各站实行能耗指标量化管理,将各供热站的水、电消耗量按供热面积平均分摊,建立了每平方米供热面积所需消耗水、电量的范围,将各站能耗指标具体化。每天晨会,所长认真查看分析各供热站前一天的能耗数据,对能耗异常的供热站做出相应的措施处理。在平时的供暖工作中,参照室外温度的变化情况,积极调节各供热站一网二网供回水流量,在保证用户供暖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供热能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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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管道保温的利润大概在百分之三十左右,通过对过去连续五年中国市场管道保温工程行业消费规模及同比增速的分析,判断管道保温工程行业的市场潜力与成长性,并对未来五年的消费规模增长趋势做出预测。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年赚万元以上不是问题。
供暖公司肯定盈利嘛,供暖公司的盈利主要看它供给的户数和所在地区的小区的数量人口,一般大的供暖公司供的用户多利润就大,有一些小的供暖公司由于口碑不好每年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慢慢的交冬季暖气费的户数就少了,所以盈利的空间也就小了。
春城热力是国企。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春城热力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为亿元,是昆明市政府的控股企业,主要经营城市供热、制冷、供电等业务。作为国有企业,春城热力的经营目标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公共服务,而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此外,春城热力还承担着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支持公益事业等。
工程业务介绍费一般是%左右,一般都是按项目的大小给。介绍项目收取合理费用是合法的。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