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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关山大道的蒸汽管道是干嘛的(关山大道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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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樱花的详细介绍?
  • 中药名的散文?

樱花的详细介绍?

  樱花是一种植物,蔷薇科,落叶乔木,树皮紫褐色,平滑有光泽,有横纹。花叶互生,椭圆形或倒卵状椭圆形,边缘有芒齿,先端尖而有腺体,表面深绿色,有光泽,背面稍淡。托叶披针状线形,边缘细裂呈锯齿状,裂端有腺。花每支三五朵,成伞状花序,萼片水平开展,花瓣先端有缺刻,白色、红色。花于3月与叶同放或叶后开花。核球形,初呈红色,后变紫褐色,7月成熟。  原产北半球温带环喜马拉雅山地区,包括日本、印度北部、中国长江流 域、中国台湾、朝鲜。在世界各地都有栽培,以日本樱花最为著名,共有多个品种。因此,日本被誉称“樱花之国”。同时,樱花也成为日本国家与民族的象征。樱花的生命很短暂。在日本有一民谚说:“樱花7日”,就是一朵樱花从开放到凋谢大约为7天,整棵樱花树从开花到全谢大约天左右,形成樱花边开边落的特点。也正是这一特点才使樱花有这么大的魅力。被尊为国花,不仅是因为它的妩媚娇艳,更重要的是它经历短暂的灿烂后随即凋谢的“壮烈”,死在最美的一刻。   樱花性喜阳光,喜欢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对土壤的要求不严,以深厚肥沃的砂质土壤生长最好,根系浅,对烟尘、有害气体及海潮风的抵抗力均较弱。不耐盐碱土。根系较浅,忌积水低洼地。有一定的耐寒和耐旱力,但对烟及风抗力弱。樱花花朵极其美丽,盛开时节,满树烂漫,如云似霞,是早春开花的著名观赏花木。   樱花因深受日本人欢迎,而在日本广为种植,与象征皇室的菊花一起被指定为日本国花。奈良县吉野山的樱花最为闻名,故被誉为“吉野千棵樱” 。整个日本樱花花期约为五十天,但每个地区从花开到花谢只有七至十天。樱花种类繁多,故颜色并非纯是粉红色,相应的花种有相符的颜色。春天赏樱是日本传统习俗之一,日本气象厅每年会发表樱花开花日期预测,是为“桜前线(sakurazensen)”即“樱花前线”。 日本樱花多划分为园艺品种及野生种,比较著名的品种有:寒樱、河津樱、雨情枝垂、染井吉野樱、大岛樱、寒绯樱、雏菊樱、及一系列八重樱(如八重红彼岸、奈良八重樱、八重之霞樱、茜八重、八重紫樱等) 。其中最常见的非染井吉野樱莫属,约占日本樱花数量之八成,花形为粉红色花瓣五片,但最漂亮的是枝垂樱,枝垂樱又称瀑布樱花,如粉红瀑布一样悬挂下来,极度的诗情画意。  日本的樱花多数在3月下旬至四月上旬开花,但近年因全球温暖化的影响,令樱花开放的时间有所提前。而且太平洋的气候变暖,亦导致花开后被风吹至散落。大大缩短了市民欣赏樱花的时间。   常见有文章称中国樱花来自日本,这实为有待考证。这也与樱花这个名谓在中国典籍中记载不多有关。因樱花和樱桃外观很像,古人记述颇为含混,古代樱花便不似别的名花那么被人熟悉,但是在古老籍册仍可觅到它的点点芳踪。白居易有诗“小园新种红樱树,闲绕花枝便当游”,便是描述了樱花盛开的景况。明代于若瀛的诗中提到樱花:“三月雨声细,樱花疑杏花”。而日本植樱特盛,其名声盖过中国樱花,便有了原生的传说。  樱花花色幽香艳丽,为早春重要的观花树种,常用于园林观赏,以群植,也可植于山坡、庭院、路边、建筑物前。盛开时节花繁艳丽,满树烂漫,如云 似霞,极为壮观。可大片栽植造成“花海”景观,可三五成丛点缀于绿地形成锦团,也可孤植,形成“万绿丛中一点红”之画意。樱花还可作小路行道树、绿篱或制作盆景。  常见种类  日本樱花  干皮暗灰色,叶椭圆形,先端渐尖或尾尖,缘具芒状细尖重锯齿,齿端具腺,叶柄上端有2腺体,托叶条形,具腺齿,花多重瓣,白、粉或玫瑰红色, 核果球形,径约1厘米,熟时紫黑色,本种有两变种:①彩霞日本樱花(var.shojo Wils.),重瓣,大型,玫瑰红色;②粉红日本樱花(var.taizanfukus Wils.),重瓣,中型,粉红色。  山樱  (P.serrulata Lindl.),又名青肤樱。干皮粟褐色,叶多为椭圆状披针形,先端常尾状,缘具尖细单锯齿或重锯齿,齿端有腺质刺芒,叶表苍绿光滑,背面微被白粉有中脉有毛,幼叶常为褐色。叶柄有2-4腺体,花单瓣或重瓣,白或粉红,果卵状球形,熟时黑色,可能为中国原产种,华北山地多见野生,生长快速,萌芽力强,抗烟尘,常作樱桃之砧木,核仁可入药。   树冠卵圆形至圆形,单叶互生,具腺状锯齿,花单生枝顶或3~  各种樱花(张)6簇生呈伞形或伞房状花序,与叶同时生出或先花后叶,萼筒钟状或筒状,栽培品种多为重瓣;果红色或黑色,5~6月成熟。落叶乔木,树皮暗褐色,平滑;小枝幼时有毛。叶卵状椭圆形至倒卵形,长5~cm,叶端急渐尖,叶基圆形至广楔形,叶缘有细尖重锯齿,叶背脉上及叶柄有柔毛。花白色至淡粉红色,径2~3cm,常为单瓣,微香;萼筒管状,有毛;花梗长约2cm,有短柔毛;3~6朵排成短总状花序。核果,近球形,黑色。花期4月,叶前或与叶同时开放。   性喜阳光,喜温暖湿润的气候环境,对土壤的要求不严,但以疏松肥沃、排水良好的砂质土壤生长最好,不耐盐碱土。根系较浅,忌积水低洼地。有一定的耐寒和耐旱力,但对烟及风抗力弱。体型不大,却很受欢迎。  寒樱  花朵大小为小朵、淡红色单层花瓣,气候较温暖的话,1月中旬左右就会开花的樱花,故别名称热海樱,据推测应是寒绯樱 和山樱的混合种。  修善寺寒樱  花朵大小为中等、红紫色单层花瓣,生长于伊豆半岛修禅寺庭院的樱花,据推测应是寒绯樱和大岛樱的混合种。  寒绯樱  花朵大小为小朵、深红紫色的单层花瓣,台湾也有生长的野生樱花,故又称为台湾绯樱、绯寒樱,花朵为钓钟状,与其合并呈现出特殊的感觉。  河津樱  花朵大小为中等、红紫色单层花瓣,生长于伊豆半岛河津町的早春樱花,据推测应是寒绯樱和大岛樱的混合种。  大岛樱  花朵大小为大朵、白色单层花瓣,生长于伊豆七岛及房总半岛等地,对海风很强韧的野生樱花,樱饼里所用的樱花叶就是用此种樱花的叶子。  雏菊樱  花朵大小为小朵、像白菊花花瓣,生长于新潟县弥彦神社的奥丁字樱系的小型樱花,花瓣数超过种以上、珍贵稀有的樱花。  美国樱  花朵大小为中等、淡红色单层花瓣,这是在美国利用染井吉野的种子所培育出的品种,原名叫曙,但因为日本已有同名的樱花,所以就改名为现在这个名字。  梅护寺数珠挂樱  花朵大小为大朵,像淡红色菊花花瓣,传说中与亲鸾上人有关系的樱花,生长于新潟县京濑村的梅护寺的樱花树已被指定为国家天然纪念物。  大寒樱  花朵大小为中等、淡红色单层花瓣,生长于琦玉县安行的樱花,又称安行寒樱,比染井吉野还早一周左右开花的美丽樱花。  兼六园菊樱  花朵大小为大朵,像淡红色菊花花瓣,生长于金泽兼六园的樱花,花瓣数超过片。  十月樱  花朵大小为中朵、淡红色多层花瓣,从月左右开始开花,隔年春天还会再开一次,一年开2次花的珍贵樱花。  奈良之八重樱  花朵大小为中朵、淡红色多层花瓣,属霞樱系的品种,生长于奈良市知足院的樱花树已被指定为国家天然纪念物。  江户彼岸  花朵大小为小朵、淡红色单层花瓣,此种樱花的寿命非常长,山高神代樱(山梨县武川村)、根尾谷的淡墨樱(岐埠县根尾村)等,据推测都已活了1,年以上。  冬樱  花朵大小为中朵、白色单层花瓣,一年开两次(春、秋)花的樱花,在群马县鬼石町的樱山公园里种植了相当多数量的此种樱花,其中以「三波川的冬樱」最有名。  永源寺  花朵大小为大朵、白色多层花瓣,生长于滋贺县永源寺庭院的樱花,花朵很大、颜色为白的八重樱。  市原虎之尾  花朵大小为中等、淡红色多层花瓣,生长于京都市左京区市原的樱花,因枝干向外延伸很长,花朵也生长的很密集像虎尾一样,故大谷光瑞将其命名为市原虎之尾。  太白  花朵大小为大朵、白色单层花瓣,英国的樱花研究家于年赠送给日本的樱花,在日本已经绝种,太白是元公爵鹰司信辅所命名的。  御衣黄  花朵大小为中朵、绿黄色多层花瓣,自古以来就广为人知,具有珍稀颜色的樱花。  松月  花朵大小为大朵、淡红色多层花瓣,以前生长于东京的荒川堤防的樱花,是一种非常美丽的八重樱。  妹背  花朵大小为大朵、红色多层花瓣,位于京都平野神社的樱花,因拥有两个雌蕊,结果实也是结两个,故得其名。  关山  花朵大小为大朵、深红色多层花瓣,八重樱的代表性品种,在欧美也被广泛的种植,另外此樱花的盐渍花瓣也用于樱花汤之中。  日本国花  把樱花定为国花,因为它是爱情与希望的象征。相传在很久以前,日本有位 名叫“木花开耶姬”(意为樱花)的仙女。有一年月,仙女从冲绳出发,途经九州、关西、关东等地,在第二年5月到达北海道。沿途,她将一种象征爱情与希望的花朵撒遍每一个角落。为了纪念这位仙女,当地人将这种花命名为“樱花”,日本也因此成为“樱花之国”。   樱花热烈、纯洁、高尚,严冬过后是它最先把春天的气息带给日本人民,日本政府把每年的3月日~4月日定为“樱花节(祭)”。在这个赏花季节,人们带上亲属,邀上友人,携酒带肴在樱花树下席地而坐,边赏樱、边畅饮,真是人生一大乐趣。   樱花在日本已有多年的历史。在奈良时代(~年),说到花,就是指梅花,到了平安时代(~年),樱花成了主角,咏樱花的歌比咏梅花的歌要多5倍。而且日本很早就有了赏樱花的活动。7世纪,持统天皇特别喜爱樱花,多次到奈良的吉野山观赏樱花。另外,据说日本历史上的第一次赏樱大会是9世纪嵯峨天皇主持举行的。当初,赏樱只是在权贵间盛行,到江户时代(~年)才普及到平民百姓中,形成传统的民间风俗。   樱花的生命很短暂。在日本有一民谚说:“樱花7日”,就是一朵樱花从开放到凋谢大约为7天,整棵樱树从开花到全谢大约天左右,形成樱花边开边落的特点。也正是这一特点才使樱花有这么大的魅力。被尊为国花,不仅是因为它的妩媚娇艳,更重要的是它经历短暂的灿烂后随即凋谢的“壮烈”。   “欲问大和魂,朝阳底下看山樱”。日本人认为人生短暂,活着就要像樱花一样灿烂,即使死,也该果断离去。樱花凋落时,不污不染,很干脆,被尊为日本精神。   樱花是最受日本人喜爱的花种,白雪似的樱花,象征日本武士道绚烂而短暂的美学。日本语中,“樱时”就是指樱花盛开的时节,也就是春天。在春天樱花盛开的时候,到樱花开得最灿烂的地方,一边吃着寿司,喝着日本酒,一边陶醉在漫天飞舞的“花吹雪はなふぶき)”中,是日本人一年里最重要的事情。   赏樱花,日语写作“花见”。花见(Hanami)是日本独特的赏花方式,每当春天樱花季节展开之际,群聚于各地赏樱名所,席坐粉白花树下,大家举杯高歌,谈笑春日,尽情捕捉烂漫春光。这般原味的大和风情,“花见”一词甚至被纳为英文专有名词,意为日人赏樱盛宴。日本人赏樱花的历史悠久,一般认为源于平安时代在宫中举行的樱花宴。庆长三年(年)3月日,丰臣秀吉在京都醍醐寺举行的赏花会(历史上称“醍醐の花见”),以其豪侈华丽而名标史册。而花见成为日本平民百姓的年中行事则是江户时代以后的事情。   4月的日本充满了樱花的味道,无论是公园或是街道,都遍布盛开的樱花树,使得如盆景般精致的日本越发显得娇美了。  作为日本的国花,樱花深受日本人与游客的喜爱。目前日本的樱花种类共有多种,樱花的花季是4月,由南往北依次盛开,最早可以观赏到樱花的是冲绳岛,而最姗姗来迟的樱花则是全日本最寒冷的北海道。樱花的花期不长,盛开的时间一般为天,就如一片粉色的云彩由南往北飘过整个日本。   樱花绽放时,在公园及街道的赏花处,便可闻到淡淡的花香和欣赏到红色、粉红色和白色的樱花。每当这时,日本各地都会举行大大小小的“樱花祭”,亲朋好友围坐在樱花树下,取出各自准备的便当(饭盒),饮着香槟或是日本清酒,谈笑风生,身边还不时有花瓣随清风掠过,赏花的人群无论是认识或是不认识的,都会不时点头打招呼,甚至交换食品。与其说是赏花,不如说是赏花让大家有了一个真正的“家庭日”和“友谊日”,难怪日本人乐此不疲,甚至有些公司将赏樱花列为公司的“指定项目”。   在日本赏樱花最有特色的地方当属箱根了。在这个风光明媚的旅游胜地里,不但可以一边泡温泉一边赏樱花,还可以远眺沉静优美的富士山。   箱根位于东京西面公里处,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旅游胜地之一,周围群峰环绕。而箱根本身早在万年前就曾有过几次火山爆发,形成一座与富士山相似的圆锥形火山——箱根山,后由于中央部分沉降,形成了一个大火山喷口,在火山口积存的水就形成了明眸皓齿的芦之湖。现在在箱根山的中央,游客仍可望到冒出蒸汽和硫烟的景色。而箱根作为日本指定的国立公园,还有不少的名胜古迹值得游客观赏。   4月,当春色降临箱根的时候,樱花由箱根山脚、山腰及山顶相继开放。由于花期较长,游客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可以观赏樱花,加上箱根随处可见的热气腾腾、烟雾弥漫的日式露天温泉和小巧玲珑、古色古香的日式旅馆,因此每年都吸引大量游客到此观光度假。   春季的日本,从三月初的九州开始,直到五月中旬的北海道为止,一路由南而北,这一条“樱花前线”推进到哪里,樱花就轮番张扬到哪里,热闹的樱花宴也由南而北蔓延。樱花由全绽到花谢,只有三五天,一旦遇到下雨,灿烂樱花可能翌日就划下句点,虽然花期短暂,日本人还是热热闹闹地设宴庆祝,宛如一场快乐的樱花嘉年华会,也佩服樱花的精神。

中药名的散文?

岁月无情地蹉跎着,为生命增添颜色的同时,也摧残着曾经健康的体魄。偶然间,病魔袭来,不敢怠慢,抓一副中药,自己熬煮,才惊觉,药苦,心更苦。

熬煮中药的过程,就是人生的修行。粉碎了骄傲,磨平了棱角,最后剩下的,那一碗浓浓的汤水,便是被精华的岁月。

过程中飘散的蒸汽,带走了天真和懵懂,药性慢慢释放,越沉淀,越苦涩。

身心所受的凄苦,如今被当成了修行,我坚信这是成熟的象征。

也曾桀骜不羁,逃避关山阻隔,吃了苦头受了累,抱怨着天地,埋怨着神佛,觉得是天妒英才,直到很久以后,才在梦中醒来,正视了自己的平凡与中庸。

从此,我有了药引,领会了抱怨没有用,捷径不能走。想要到达的地方,会有一条崎岖难行的坡路,与我一样没有翅膀的人间凡夫,只能忍辱负重的艰难踱步。

小火慢炖,沸腾的水花顶起了锅盖,咕噜咕噜地冒着棕褐色的气泡。

想要药到病除,就必须饮下这碗苦涩。人生不易,没有受不了这一说。修行就是这样,总要熬过一段辛酸的时光,才能得到甘甜芬芳。

苦其心志,劳其筋骨这是成长和磨炼的过程,不能忽略,也忽略不掉。

也有不苦的药,也有平坦的路,追其结果,也不过平平而已。

三碗水熬制成一碗水,过程虽然枯燥,也要用心打点。成长是缓慢的,急不得,药物渗透进汤里也需要时间的积累。

若能很好的修行这刻板的光阴,戒骄戒躁,心灵就会归于平静,汲取药性,积攒能量。

有一天,会发现,那些不公与怠慢会从你的生活中消失。到那时,就会有足够的能量打破生活的现状。那些曾经对你嗤之以鼻的人,现在看来视如敝屣。

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能够吞咽下种种苦涩的味道。

红尘浮世,谁人都走过修行的路,只是沟渠的深浅不同而已。当然,岔路也有,一条抱怨路不平坦,一条隐忍曲折向前。无论怎么选,都要接受最后参差的风景。

手持蒲扇,轻轻挥动,给药罐降温,水汽氤氲依附在玻璃上。苦涩的味道弥漫,药似乎快熬好了。

解了身体的疾,才能面对情绪的结。待药汤放凉,凑近一闻,感叹,然后吞咽。

这一口浓汤,拧巴了模样。

苦涩吞进,修行还在继续,疲惫的身体与怠倦的灵魂结成伉俪,吵杂着,迷茫着,在选好的崎岖中穿行。

想着路尽头的风景,便觉得苦难值得,承受几何,享受几多,这简单的公式,也要修行后才会懂得。

苦涩入胃也入心,暖上了脸,浮现出红晕。浅浅睡去,微风渐进,带来了花香,覆盖了苦涩的滋味,悠然而安详。

也许是药的作用,也许是真的疲倦,睡得很香,没有梦境让我眷恋,只觉得身体很久没有这么舒展,这么轻盈了。

月光透窗,我才苏醒,床单上的蟾光,是修行的奖赏,苦涩过后,清丽着美好。

回想熬煮药汤的过程,流了汗,慌了神,自己掂量着火候,自己掌握着药量。

修行也是这样。那些为我负重前行的人,我想为他们分担,那是我对爱的回应,也是我应该承受的生命之轻。

看着月光,静静地样撒着魅影,明日,也要继续修行。

凄苦的中药,还在口腔里回荡,修行的味道跃然纸上,苦了时光,苦了心肠。却治愈了身体的恶疾,和心灵的创伤。继续修行吧,行于人生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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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上漏水到楼下,原因是水管堵住,问谁来承担责任?

楼上漏水到楼下,原因是水管堵住,问谁来承担责任?

因为下水管道堵塞了,造成跑水需造成相邻人财产损失的,须分清被堵塞的情况及形成原因来决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住户的卫生间马桶堵了,如果是分管道(入户管道)堵塞情况,属于使用人的责任,那么造成了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要是下水主管道(共用管道)堵了,在不能查清责任人的情况下,所有关连人、使用人、受益人都可能存在造成堵塞的因素或可能,因此楼上使用此管道的住户都要分摊损失赔偿。

三、还有一种情况是主管道“自然”堵塞,也就是主管道多年未疏通而积垢致管道堵塞,属于物业维护不到位的过失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如果交纳了物业费,则要物业公司来承担损失赔偿,没有交物业费的由关连住户均摊损失(见: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法律依据: 一、《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三??级(最基本级) (五)保洁服务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三、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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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头供暖怎么报停?
  • 供暖期间停止供热怎么处理?
  • 天然气管理条例细则?
  • 不交取暖费多久会停止供暖?
  • 报停暖气后关闭地暖的正确方法?
  • 燃气管道检修提前多久通知?
  • 水电不用要报停还是销户?

包头供暖怎么报停?

办理停止供热的用户需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无产权证复印件可按合同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基础热费,填写《停供保证书》、《热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审批表》等书面材料,到所在l辖区热力中心站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年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用户提出的停止供热申请2至3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供暖期间停止供热怎么处理?

供暖期间停止供热应该这样处理:如果由于热力公司负责的管道线路或有关设备故障不能给住户供热时,一是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客户,有预计修复时间也应通知客户,以方便客户及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是组织力量用最快的时间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三是向客户发出道歉信之类的东西。

四是及时退还因停止供暖时间内的所有客户的取暖费用。

天然气管理条例细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不交取暖费多久会停止供暖?

基本上在正式供暖一周后就会停止供暖,比如唐山的供暖惯例是提前一周热力公司开始供暖,用暖用户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交纳取暖费,在正式供暖一周后,对于没有交费的用户,热力公司视为不用暖,便安排人员关闭不用暖用户供暖管道的阀门停止供暖。

报停暖气后关闭地暖的正确方法?

1. 在地暖停暖前,先关闭所有房间的温控阀,并逐个关闭主管道旁分支管道的截止阀门。这样可以逐渐降温和排空管道中的水分。

2. 等待地暖降温到室内温度与室外温度接近时,再将各房间的温控阀打开,将温度调至接近室外温度即可。这样可以减缓水泵的运转频率,减轻管道水压。

3. 逐个关闭各房间的温控器并将系统总开关关闭,注意不要关闭热水器的电源。这样可以保证地暖系统不再工作,防止不必要的能耗。

4. 然后将系统中的水全部排出,可以通过在地暖系统中的排放阀处接上排放软管,将其中水全部排出即可。排水过程中,需要注意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止被烫伤。

5. 最后,将地暖系统中的空气全部通出。需要在放空和通气完毕后,定期检查地暖管道、管阀的状况,确保系统处于正常的关闭状态,以免在下一次使用时出现故障或泄漏问题。

燃气管道检修提前多久通知?

一般来说,居民或企业的燃气管道检修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这样可以给居民和企业足够的时间进行相应安排,以便他们在检修期间做好备用燃气供应或其他必要的措施。然而,具体的通知期限可能会有所变化,可以查询当地的相关燃气供应公司或相关部门的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水电不用要报停还是销户?

都不需要,如果不用电了,只要是不缴纳电费了,把电表里面电用完了就自动停止供电了,现在都是使用的一户一表,而且都属于智能表,是先购电够使用,不收取电损费用,所以只要是不在购买电就可以自动停止电的供应,不需要报停或者销户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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