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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闭进水端(一般与净水器配套使用),即关闭进水球阀。
2、拔出进水管,关闭电源,关闭加热(制冷)开关拔出电源线。
3、取储水容器,置于排水口下方(无热胆,无水箱省略此步骤),打开排水口,将热胆与水箱中水排出,关闭排水口。
4、取伸缩桶打开放水进去,倒入一包热胆专用清洗剂,将清洗设备的出水口接到机器进水口,接通清洗设备电源,观察清洗设备中的压力表读数,当压力表读数为0.1MPa时关闭清洗设备的电源。
5、打开机器的电源开关,打开冷热出水口都有水流出时打开加热开关,让清洗溶液加热直至停止加热。
6、关闭加热开关、电源开关,旋开机器背部或底部的排水接头,取下排水塞,将机器内部的水排放干净(注意烫伤),将清洗设备臭氧出口连接到水箱排水口利用臭氧杀菌消毒(5分钟),将排水塞、排水接头按原样接好,接通水源、打开电源开关,重复几次排水操作,等待半小时之后,机器即可正常使用。
7、拆开机器后盖板,对整个水路及电路进行排查,查看是否有管路或线路老化(如扎丝断裂等现象),如有安全隐患则停止使用,使用万用表检测是否有漏电现象或漏电隐患,如一切正常,则检查完成,如出现漏电现象,则停止使用,需对管路线路进行维护,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8、清洗及检测完成后将机器复原,重新接入进水管,打开进水球阀,按住热水出水键至热水出水方可开启加热(无热胆则按住冷水出水键至出水后方可加热)。
9、打开清洗消毒设备的蒸汽开关,待有蒸汽出来后对机器面板喷蒸汽,使用干净抹布擦拭,去除机器表面的顽垢。
、接取冷水热水,观察无异色,饮用无异味清洗完成。
1: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WWG无负压供水设备
2:上海熊猫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洋洲牌XMW无负压供水设备
3:山东中悦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ZWG无负压供水设备
4:山东潍坊正大水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ZWX—7智能无负压供水设备
5:山东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SBH无负压供水设备
6:山东双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ZWL无负压供水设备
7:北京威德旺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ZWJ无负压供水设备
8:北京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2GB—1无负压供水设备
9:上海连城有限公司生产的ZWL无负压供水设备
:江苏盐城瑞驰泵业有限公司生产的RCDW无负压供水设备
如果空压机排水塞断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更换排水塞:如果排水塞没有严重损坏,可以尝试更换一个新的排水塞。在更换前,需要先关闭空压机的电源,并确保排水管道已经关闭,以避免污水进入机器内部。
修理排水塞:如果排水塞有轻微的损坏,可以尝试使用一些修复材料,如金属修补剂、生料带等,来修复排水塞。在修复前,需要先清理干净排水塞的表面,并确保修复材料与排水塞的材质相容。
调整排水管道:如果排水塞损坏严重,需要先更换新的排水塞,同时调整排水管道,避免排水管道内部出现弯曲或堵塞的情况。
联系专业人员: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联系专业的空压机维修人员来解决问题。他们可以对空压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何维修操作,都应该先关闭空压机的电源,并确保安全。另外,在日常使用中,要定期对空压机进行维护和保养,以确保机器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你好,上排水洗衣机一般能够把水排干净,但是要确保排水管道畅通,否则会导致水不能完全排出。至于冬天是否会冻结,这取决于你的洗衣机是否摆放在室内或室外,以及当地的气温。如果洗衣机摆放在室外或非加热的房间里,水管和排水管可能会冻结,建议使用保温材料进行保护。
1. 使用酸性溶液2. 碳酸钙是由钙离子和碳酸根离子组成的,可以通过使用酸性溶液来除去。
酸性溶液中的酸可以与碳酸钙发生反应,产生水和二氧化碳,从而溶解碳酸钙。
3. 除了使用酸性溶液,还可以考虑使用化学清洁剂或物理方法来除去排水管道中的碳酸钙。
化学清洁剂可以通过溶解碳酸钙来清洁管道,而物理方法如机械清洁可以通过刮除或冲刷的方式去除碳酸钙。
此外,定期清洁和维护管道也是预防碳酸钙堵塞的重要措施。
定额分析如下:
1、工程量计算规范中,表S.6 施工排水、降水中规定,排水、降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排水、降水日历天数计算”,计量单位是“昼夜”,如果相应专项设计不具备时,可按暂估量计算。
2、清单计价办法中,有6项内容,可根据你的项目特征进行清单列项,如果存在明排水(随土方开挖深度而发生的排水),可按明排水清单列项,计算规则是“按排水体积计算”
3、你这个项目如果有地下室排水,可按清单计价办法,按地下室排水列项,计算规则是“按地址报告说明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需排水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
4、计价定额中,公用册第一章土方工程说明中,对明排水及暗排水进行了解释
5、计价定额中,公用册第一章土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明排水按实际排水体积计算,地下室排水按地下水位以下部分需排水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当地下水位位于地下室某一层之间时,该层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一半计算
这种情况可能是洗衣机排水口被堵塞了或者排水管路不畅通。
咔哒咔哒的响声可能是因为水流被阻挡导致机器振动产生的。
建议先检查排水口,清除可能的污垢或异物。
如果仍有咔哒声出现,可以拆卸排水管路进行检查或者寻求专业维修人员的帮助。
同时,使用洗衣机时也要遵守正确的使用方法,避免将过多的衣物一次性放入机内,以免堵塞排水口或造成其他故障。
1. 排水管是否放置的过高,从而导致机器排水过慢,超过4分钟未将水排至空水位,机器出现故障报警。
2. 排水泵是否能正常工作,检查的方法:将机器程序选至“单脱水”程序,启动机器听排水泵是否有“嗡嗡嗡嗡”的抽水声音。
3. 如果没有排水泵未发出“嗡嗡嗡嗡”的抽水声音,就可以确定问题在排水泵上,这种情况一般是无法自行处理,需要等售后上门。
4. 如果排水泵有发出“嗡嗡嗡嗡”的声音,但是还是没有水排出,检查排水管是否有异物堵住或者排水泵有异物卡住,而导致排水泵扇叶无法转动。
排水泵异物清理方法:
1. 将机器后面的排水管平放在地面,将机器里面的水排掉。
2. 将机器右下角的排水泵外壳用钥匙放在中间缝隙中,轻轻向上一提再一拉就可以打开,再逆时针旋转排水泵打开就可以看到排水泵的内部情况。
3. 检查排水泵是否有硬币,钥匙,发卡之类的东西卡住排水泵扇叶,将排水泵里面的异物取掉。
滚筒下排水洗衣机的故障排除方法:
1. 检查排水管不否被压住,弯折住,排水管放的过高。
2. 如果排水管没有问题,基本就可以确定排水阀有异物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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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的属于城乡建设部门)。排水管道指汇集和排放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所组成的系统。包括干管、支管以及通往处理厂的管道,无论修建在街道上或其它任何地方,只要是起排水作用的管道,都应作为排水管道统计。
有规定的标准做法因为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会有很多废水和雨水排放产生,这些水的含污量比较高,如果直接排放到环境中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所以,在施工前需要设置沉淀池对水进行处理,三级沉淀池是一种比较常规的处理方法,标准做法包括:首先挖掘出足够大的坑来建造沉淀池,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尺寸设置进出水口,底部应该设置淤泥排放管道和定期清淤的孔洞。
池子内部应该按照一定比例放置石子、砾石、砖块等材料进行处理。
同时该沉淀池需要设置与管道之连接,设计合理的泵房给予推动水流变换,极大的提高了污水自动化的处理效率。
此外,还需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锈河调令是指清朝乾隆年间,为了解决黄河泛滥导致的灾害,采取的一项治理措施。具体来说,就是将河南省的南阳、信阳、商丘、周口等地的河流水引入黄河,以增加黄河的水量和防止其泛滥。
这项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等。总体来说,锈河调令是中国古代治理黄河的一次尝试,也是对水利工程发展的一次探索。
涵洞清淤是一项重要的维护工作,可以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以下是米涵洞清淤的一般方案:
1. 准备工作:首先需要对涵洞进行检查,确定涵洞的结构和清淤的范围。同时,需要准备好清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如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等。
2. 排水系统的准备:在进行清淤前,需要将涵洞两侧的排水系统进行清理和检修,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3. 清淤:将涵洞内的淤泥、沙土等杂物进行清理,可以使用挖掘机和铲车进行。同时,需要将清理出的杂物及时运走,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 检查涵洞:在清理完成后,需要对涵洞进行检查,确定涵洞的结构和安全性是否受到影响。如果发现涵洞存在损坏或安全隐患,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加固。
5. 恢复工作:在涵洞清淤完成后,需要对周围环境进行恢复工作,如清理垃圾、修剪绿化带等。同时,还需要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以上是米涵洞清淤的一般方案,具体操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在清淤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暗涵清淤是指在建筑物或地下管道中清理淤泥和杂物的一种方法。首先,需要确定清淤的位置和深度,并使用专业的工具和设备进行清理。可以使用高压水枪、吸尘器、钳子等工具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避免损坏管道和设备。
清理完成后,需要对管道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管道通畅,没有漏水和堵塞等问题。此外,为了避免再次淤积,建议定期清理管道,并注意管道的使用和维护。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认真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项准备。确保沟河排水畅通,确保群众房屋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尤其要把确保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二、主要措施
今年的防汛工作要继续按照“防大汛、抗大洪”的标准做准备,坚持防洪、除涝并重,确保度汛安全,努力减轻灾害损失,保证城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危房普查登记
各办事处、行政村要对本辖区内危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适宜居住的房屋,要坚决封闭,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保持泄洪沟渠畅通
南关沟、北关沟及古蔡河是我镇境内的主要排洪通道,各办事处,行政村要明确专人进行管理,对淤积杂物及时清理,确保河的畅通无阻。
(三)做好农村田间排涝
田间排涝工程是我镇防汛排涝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造成局部农作物受灾减产的重要原因。各行政村要以村组为单位,积极发动群众,组织强有力的田间突击队,打通地头沟、竹节沟、枕头沟,清除路埂、路坝,做到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重点解决地不通沟、沟不通河、田间排水无出路的问题。
(四)搞好城区排水管道清淤
各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地势低洼,易积水区域搞好排水管网的普查,并抓紧完成管网的清淤,清除阻水障碍,保证排水畅通。小街小巷下水道清理工作,由各办事处负责组织当地群众实施。城市主干道排水管道积水问题,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敦促城建部门尽快实施清淤。
(五)组织防汛应急队伍
根据县防汛目标责任书要求,由镇政府组织人的防汛应急分队,各办事处、行政村也要组织不少于人的防汛队伍,全镇应急防汛力量要达到人以上。各级防汛队伍要明确专人负责,登记造册,落实到人,必须做到思想、领导、组织、物料、技术五到位,保证遇险时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
(六)做好防汛物资准备
镇财政将万元防汛经费纳入预算,同时按照“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办法,保质保量的做好编织袋、铁丝等防汛物料的储备,编织袋储备要达到2万条,铁丝要达到斤以上。常备物料专人负责、严禁挪用,保证备得足、运得出、用得上。
三、强化领导
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镇政府成立防汛工作指挥部,由镇长王艳丽任指挥长,党委书记刘从修任政委,全体领导班子任成员,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各办事处、行政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组织,明确办事处总支书记、行政村支部书记是本单位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严明纪律
防汛工作事关大局,各办事处、行政村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实践观、构筑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汛抢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镇、办、村要坚持小时值班制度,密切注意雨情、水情、灾情,确保汛情信息的上通下达和防汛指挥命令的落实,对在防汛期间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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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埋深一般指管底到自然地面的距离。污水管道最常用材料--塑料管道及管件,硬质聚氯乙烯管(UPVC),UPVC管是国内外使用最为广泛的塑料管道。UPVC管具有较高的抗冲击性能和耐化学性能。
生活污水接户管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 我们一般也都是在0.7m以下的,还要看具体情况如何了,看能否排入市政管网的.规范上写的很清楚。GB-中第3.5.3和4.3.2条。
小区内施工的污水管道埋深,不得少于0.6米,在加上排水管的直径,就是埋深的深度。施工要求:(1)污水管道必须防止管道因地面载荷而受到破坏。在车行道下,管道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小于0.7米 (2)必须防止管道的污水冰冻和因土壤冻胀而损坏管道。管顶可埋在冰冻线以下0.米。 (3)必须满足管道之间在衔接上的要求。居住区污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道的承接。 要考虑
一般来说,污水管道的埋深应该在cm-cm之间,一般建筑物的污水管道埋深一般会在这个范围内。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和场合,对污水管道埋深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具体的工程设计和实施中,应该根据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确定污水管道的最佳埋深。
城市供水管道埋设深度一般是:人行道下0.6米,车行道下0.7米,还要在冰冻线以下。至于实际操作雨水起头最浅处控制0.7米,污水深于雨水,保证交叉位置不撞。
另外小区内各种管线较多,热力给水燃气电力都应在雨污水上层走管,所以,实际雨水覆土应控制在1.2米左右,污水还要在其下侧。 规范规定:排水管道覆土厚度。
一、自建房下水管埋多深
1、污水管道必须要防止管道因地面的载荷而受到破坏。在车行道下,管道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小于0.7米。
2、必须防止管道的污水冰冻和因土壤冻胀而损坏管道。管顶可埋在冰冻线以下0.米。
3、还要看屋里的地面比外面能流水的沟道要高出多少。一般是屋里高,外头比较低,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埋深在厘米到厘米就可以了,最低要保持厘米深。
机动车下不少于C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 穿越河流要注意管道一定要敷设在冲刷线以下半米到一米,防止被冲出。如果没有冲刷线,建议管顶埋2m以上。
水塘的敷设,埋深到可能的清淤深度下半米到一米,如果不清楚清不清,建议管顶埋2m深
第一种是卫生间与化粪池是同一个水平线,排污管与进口管也要同一个水平线,这样做法是为了防止化粪池水满后倒灌入卫生间,同一水平线能及时发现化粪池水问题,及时清理化粪池水;
第二种是卫生间高而化粪池低问题,卫生间排污管最好建设在公分左右,这样做法是防止排污管破裂能及时处理,避免渗透地基。业主多多考虑地势问题,避免事事产生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