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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清理

河流污水处理实施方案_河流污水处理实施方案范本

1.如何治理污染河水的方案
2.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生态治理_河道生态治理方案
3.如何治理河水污染
4.河水污染的解决方法

如何治理污染河水的方案

 治理污水河并还清的必须的三个步骤:

 1)先做好截排工作,绝对不让或者尽量减少河流两侧无组织排放废水、垃圾等进入河道。

 2)对河道进行必要的清淤,切记污染河道还清必须清淤,否则做什么都白搭。

 3)最重要的是最好有个河水水质净化厂,区别于众多污水处理厂,河水水质污染物浓度较低较为处理浓度上比较简单,管理上却不简单,所以尽量选择易于管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如土地处理法类,即便宜又省心)

 上述步骤我曾在很多河流上都做过,都是政府牵头才能动起来的事情,特别是截排很难做到%以上的时候,其实做到%河水照样被污染。所以必须控制好点源污染流入河流的问题。

 稍微污染的河道清淤一般都是每两三年一次,特别是要控制好垃圾,两侧农田山林等面源污染,其夏季雨季降雨后这些面源对河流污染其实很大的。面源污染是河流的大敌,特别是下游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河流。

 建设污水处理厂或水质净化厂其实是最好的方法,但是投资较高,如果有钱最好能上就上一个,选择工艺很重要,如果你把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拿来做河水水质净化厂的话,那么多半是失败的,因为河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时候,很难养活污水厂中的微生物,所以我以前的做法是一律采用土地处理法,建设便宜一半运行管理成本便宜%而且基本不用什么太复杂的管理就能把河水做成跟自来水似的水平。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生态治理_河道生态治理方案

 摘 要随着社会的经济不断的发展,工农业方面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变,河道管理出现了一系列诸多存在的问题,河道承载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河道的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得把河道的管理和生态治理提到日程上。本文分析阐述了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根据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来治理生态环境。

 关键词河道管理; 问题;生态治理;

 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河道管理产生了诸多环境问题。为了根本性地改善当前的河道环境,解决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河道原有的旅游、娱乐、景观、生态、改善人居环境等多方面的功能。在当前的形势下,迫切需要加大河道保护工作。下面阐述分析河道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措施和建议,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1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河道管理工作不到位

 国家相关法规的设立和管理体制的设置,使大小河流长期处于几个部门的共同管理,形成职能交叉、配合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管理格局,体现在城区主河道、偏远地区的小支流上超标排污,偷倒垃圾,污染河道水体、生态,人为损坏堤岸、河道景观设施,点燃河道荒草圈地种菜,攀折河边绿化带花木等等,有禁无止。尽管《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但类似事件还是接连发生,难以根除。究其原因,都是管理不统一,管理责任没有落到实处,管理措施衔接不上,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制约依法管理河道。

 1.2 河道污染严重

 部分群众环保意识不强,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丢弃动物尸体、堆积植物秸秆等,使河道变成“藏污纳垢”之处,污染了河道水体破坏了水生环境,伤害了河道生态健康,诱发各种疾病。卫生、环保相关单位宣传单一,工作被动,未能制止各种危害河道的行为和事件发生,使河道脏、乱、差现象进一步加重。

 1.3 城镇化建设冲击了河道的整治和管理

 各地政府为解决城镇住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造升级所需土地,争先向河道开战,非法侵占河道滩地、水域、护岸地、护堤地等。且建设标准不高,降低了城镇防洪能力,违犯了涉河工程项目审批监管法规程序,对依法管理河道产生冲击。

 1.4 围河造田降低了河道管理职责

 近几年,一些地区不考虑损毁土地地理条件,也不进行复垦可行性论证,借用国家土地复垦政策和资金,违法自然规律围河造田,实施移民搬迁,占用护岸地、护堤地并向河道内延伸,使河道滩涂湿地萎缩,河流沼泽化进程加快,地表径流调蓄困难,水生动植物资源衰退、种类减少,汛期人伤房毁等恶果,严重削弱了河道管理职责履行。新捕河地区部分村组,未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下,对新捕河河支流滩地大面积围垦,扩大村组耕地面积,修建村民住宅。汛期一场洪水使新修的水泥路垮塌,新建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围垦的土地布满了砂石。

 2 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河道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文明进步、百姓安居乐业的综合性民生工作,涉及水利、国土、城建、环保、环卫、绿化、企业等方方面面,要实现“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管理目标,全面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是关键,自觉履行部门职责依法开展建设是前提,顾全大局,紧密配合,共同治理河道是保障。

 2.1 河道管理落实责任制

 建立河道管理地方政府首长负总责,河道流经区域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责,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河道管理机制。建立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与河道流经区域政府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制度,研究分析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探讨河道管理的有力举措,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河道管理工作任务,相互配合、协调沟通机制。建立污水处理排放目标管理与河道“脏、乱、差”治理责任制,环保、环卫、城建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监督机制。落实河道管理任务、夯实河道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避免河道内乱批乱建、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案件的发生,杜绝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怠慢、配合不力等不良行为作风。改革水权,扩大污水处理投资与污水净化技术,力争径流污水、村镇污水、企业污水、城市污水达标排放,减少河道水体污染,净化河道水质。新捕河地区河道站绿化河道堤防、清除河道杂草、清理河道垃圾、清洁河道卫生、查处侵占河床修建农家乐、向河道内倾倒渣土等恶性违法案件,就是在区政府、区环卫站、区国土局、区执法大队的大力配合下开展地。

 2.2 依法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在涉河工程建设、城镇公用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堤岸绿化、河道景观设计、涉河工程建设审查监管等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要以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保护河道水生环境为最终目的,突出河道生态功能,体现“人水和谐共处”理念。不得侵占河道湿地、水域、滩地,不得破坏生态林,高起点超前规划高标准建设。既彰显地域文化,张扬民俗风情与现代建筑格调的,又集生态工程、民心工程为一体,最大限度的发挥河道生态功能与工程设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护河道生态健康,维护河道水生环境,保障动植物繁衍生息。

 2.3 河道日常管理的措施

 2.3.1 河道保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河道自然状况建议政府建立村组、乡镇、县区河道保洁专业化队伍,划分保洁责任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落实保洁责任,负责责任区河道水面、堤岸、绿化带、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管护,城区则纳入城市园林、环卫管理,同时应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以实现水面无垃圾、无漂浮物,水中无大面积水草,堤岸路面无垃圾和杂物,花草树木无枯死,公共设施无损坏。保洁经费列入社会公益事业支出,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拨付。

 2.3.2 河道稽查

 坚持河道管理稽查,及时发现、依法制止、严厉打击河道内乱采乱挖乱建,危及堤防、护岸、涉河工程设施安全的河道违法行为和事件。促进环保、环卫、园林、市政等部门加强河道水质监测、卫生保洁、堤岸绿化、涉河工程设施建筑物维护等,增强与河道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执法素质,还河道生命健康,还河道护岸、堤防、涉河工程设施建筑物一个安全运行的外在环境。

 2.3.3 河道监测

 做好河道水质监测,促进村镇、城市截污工程建设,促使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以补给河水,缩短河水置换周期,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河道水生环境。合理设置河道取排水口,适时调度河水防止枯水期河水断流,准确测算河水纳污容量确定河道纳污标准,切合河道实际规划建设水功能区等。做好河势与涉河工程设施监测,为河道演变分析、涉河工程设计建设提供数据,为依法拆除河道违法建筑、限期改建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涉河工程设施及建筑物提供依据,为河道采砂整治与采砂规划编制、涉河工程设施安全运行、防汛减灾等提供保障。

 2.3.4 河道安全检查

 坚持河道护岸、堤防、涉河工程设施安全检查,及时拆除河道违法建筑、限期改建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涉河工程设施及建筑物,为河道安全度汛创造条件。坚持涉河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检查,力求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涉河工程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技术标准、河道管理规定等进行施工建设,形成以堤防、护岸、涉河工程设施

 2.3.5 河道管理制度完善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使河道功能的多样性日趋明显,河道管理机构不应固守陈规,应当与时俱进,因时利势积极制定、出台《河道卫生保洁管理办法》、《水源保护区保洁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堵塞河道管理缺位,弥补管理存在不足,剔除不合时代之处,以适应新形势下河道管理需求。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素质立足于各大媒体定时宣传河道管理法规,各种群众性集会与重要活动宣传河道管理法规。在城镇显要位置设立宣传标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法规。要着眼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对违法行为事件及时曝光,查处状况追踪报道。设立举报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征集河道管理意见、建议。在城镇主要河段配置垃圾桶、果皮箱,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俗,增强保护水环境意识,有效推动河道管理参与机制的形成。

 参考文献

 [1]董哲仁.河流保护的发展阶段及思考[J].中国水利, (5):.

 [2]钱德琳.生态之河理念及设计思路探讨[J].中国水利, (8):.

如何治理河水污染

 1、必须实施彻底截污、污/雨分流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生活污水是水系最严重的污染源,将生活污水完全截留是治污的根本。另外,由于雨水管经常被用作排污管,所以实施污/雨分流也是重要措施。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水则可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中,降低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污水可以通过河道排放。

 2、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一般来说,城镇新建居民区都有完备的下水道系统,都实施了污/雨分流。但是,老平房区房屋破旧,多数没有下水道系统,而且污/雨不分,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来源。不管从污染治理的角度还是从城市建设,都需要对老平房区进行搬迁改造。

 3、加强城市卫生综合管理

 加强城镇的综合卫生管理,使街面保持干净,减少因风吹、雨水等因素将脏物带入河流。对自由市场、餐馆、外来人口聚居区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对建设工地卫生实行严格监督,对产生污染的路边小生意、洗车点或进行环境改造、或取缔。

扩展资料:

 河流治理技术

 1、截污分流。

 截污是治理城市河流污染的重要方法之一,其原理是通过建设雨、污水管网,将原本直接排入城市河流的污水收集至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人工湿地,经处理达标后再排放,从而削减了排入河流的污染物总量。

 截污分流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河流水污染的问题,但实施难度较大,涉及到水利、市政、道路等多个部门,因此一般需要通过行政手段辅助。

 2、引水冲污。

 引水冲污实际上是通过清洁江河水置换河道的污染河水,将原污染河道中的污染物稀释或带入下游,从而降低河道的污染负荷,提高河水的自净能力。但引水冲污只能稀释或转移污染物,不能从根本上降低污染物总量,在当地水源不足时,需要外购清净水,成本较高。

 3、底泥疏浚。

 底泥是河流污染的内源因素之一,底泥中的有机物在细菌作用下发生分解,会降低水中的溶解氧浓度,同时产生硫化氢、磷化氢等恶臭气体,使河水变黑变臭。底泥疏浚是通过底泥的疏挖减少底泥中污染物向水体的释放,能永久去除底泥中的污染物,有效减少内源污染,对改善河流水质有较好的作用。

 但该法工程量大,而且淤泥清除力度过大,会将大量的底栖生物、水生植物同时带出水体,破坏原有的生物链系统。而且疏浚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淤泥,如处理不善,会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4、曝气复氧。

 曝气复氧技术主要用于应对河道的突发污染,即在适当的位置针对河水进行人工复氧,提高水体的溶解氧水平,恢复水体中好氧生物的活力,使水体自净能力增强,从而改善河流的水质状况。

 曝气复氧法操作简单,有利于污泥絮凝和水质混合,但该过程无法迁出、转移、输出污染物的分解产物,可能导致河水中有机污染物浓度的反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河流污染

河水污染的解决方法

 河水污染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加强污染源头控制、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以及推动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

 一、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控制污染源头是治理河水污染的关键。首先,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对工业、农业和生活等各个领域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污染物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其次,推广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此外,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污染物的使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对河流的影响。

 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对于改善河水质量至关重要。应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覆盖率和处理能力。同时,推广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此外,还应加强雨水收集和处理,减少雨水径流对河流的污染。

 三、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

 加强环境监管与执法力度是保障河水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应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实时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此外,还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河水污染治理工作。

 四、推动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河水污染治理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河水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举报污染行为,参与环保监督。此外,还应加强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河水污染治理的进展和成效,增强公众对环保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

 河水污染的解决方法需要从源头控制、污水处理、环境监管与执法以及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河水污染治理工作。通过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可以有效改善河水质量,保护水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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